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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人民法院机关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18 10:19:35 打印 字号: | |

盂县人民法院机关学习制度

 

第一条为营造学习氛围,建立学习型机关,提高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健全和落实机关学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学习主要包括党组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学习、集体学习、庭室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

第三条机关学习内容具体包括:

(一)时事政治和政治理论。具体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国际国内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职业道德规范等。

(二)法律法规。法律基础理论,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三)业务知识。根据本庭室、本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学习本岗位的业务,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教育。

(四)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廉政制度、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等。

第四条学习的组织

(一)时事政治和政治理论学习由政治部负责;

(二)上级有关文件及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学习由办公室负责;

(三)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由政治部和各庭室负责;

(四)党风廉政学习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五)其它学习的组织由院党组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学习的方法

(一)党组中心组学习

每季度至少学习一次,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学习内容,可以扩大至各庭室负责人及需要参加的有关人员。党组书记为中心组学习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研究确定学习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二)领导干部学习

领导干部的学习主要根据学习需要,确定人员范围,由学习组织者通知参与人员。

(三)集体学习

根据需要,由学习的组织者通知全院干警进行集体学习。

(四)庭室学习

庭室学习主要安排在每周五下午,庭室全体人员参加,以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为主,由庭室负责人组织进行。庭室学习也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学习要做到人员、内容、时间三落实,并做好学习的记录和登记。

(五)个人学习

个人学习主要根据自己学习计划,在业余时间或工作时间间隙进行,也可由庭室统一安排个人自学。

单位鼓励所有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司法考试。参加学历教育或司法考试所需复习时间,根据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六条各庭室至少每季度对干警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政治部至少每年对干警的政治、业务学习笔记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第七条学习的具体要求

(一)集中学习时,必须准时参加,遇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和组织者同意后方可请假,未经准假不参加学习者,作擅自不参加处理。院统一组织学习时,由组织者负责考勤。

(二)干警必须备有政治、业务学习笔记本,认真完成年度学习计划,撰写3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

(三)对院里安排的各类学习培训,各庭室应积极指派相关人员参加。不指派或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或干警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对庭室和个人分别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条学习情况将作为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本规定从201921日起试行。

 

 

 

 

                              盂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