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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9-02-14 08:30:00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一、本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盂县人民法院2019“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4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5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绩效管理情况

1、绩效管理情况

2、绩效目标情况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6

1、车辆情况 6

2、房屋情况 6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七、其他说明

1、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其他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

(三)“三公”经费

(四)机关运行经费

(五)政府购买服务

第一部分  

一、本部门职责

盂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上级法院监督。主要职责有:依法行使司法权力,裁决各类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刑事案件,执行本院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执行的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等;调研法律法规政策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对本院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政治教育,法律宣传;协助编制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依法管理经费和物资装备;维护社会综治工作,宣传法制建设。

二、机构设置情况

盂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3年,属于行政单位,单位行政级别为正股级。目前设有盂县人民法院机关和盂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两个机构,其中盂县人民法院机关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盂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未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单位共有编制75人,其中机关政法编制55人,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0人。截止2018年12月31日,我院现有在职职工71人,其中机关59人(含10名机构改革待分流人员),事业12人,有退休职工24人,离休职工1人。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二、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收入总表

三、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预算支出总表

四、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六、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七、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

八、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九、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十、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度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1065.37万元,相比上年收入预算1005.74万元,本年度增加了59.63万元,增加5.93%,主要原因是:2019年行政运行基本支出预算946.82万元,相比上年增加32.27万元,原因是本年度新招考入5名公务员,导致行政运行基本支出较上年增加3.53%;2019年事业运行基本支出90.55万元,较上年减少0.64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未做福利费预算,加上事业人员调资等影响,综合导致事业运行基本支出较上年减少了0.64万元;2019年新增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法院)项目支出28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支出,2018年年初预算中未做此项。

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度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1065.3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92.0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5.7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55万元,项目支出28万元。相比上年支出预算1005.74万元,本年度支出预算增加了59.63万元,增加5.93%,主要原因有:首先本年度新招考入5名公务员,在职转退休1人,导致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增加41.38万元;其次本年度未将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劳务费等与办案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做到机关运行经费当预算中,而是直接采用转移支付进行支付,因此导致本年度商品和服务支出较上年减少8.09万元;因在职转退休1人,导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较上年增加0.34万元;本年度新增项目支出预算28万元,主要用于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上年无项目支出预算,本年度无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

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县级财政安排当年预算资金75.58万元,单位结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2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58万元,主要为未上划省级离休人员经费11.08万元和扶贫驻村生活补助4.5万元,项目经费80万元,其中司法救助20万元,信访接待、诉前调解中心建设资金50万元,扫黑除恶经费10万元。

二、“三公”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16万元,比2018年增加5.9万元。原因是:我院始终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开展各项司法工作,因公务接待人数,批次的增多和受理案件、外出办案、执行数量的增大,导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较上年增加5.9万元。

其中:2019年公务接待费预算1万元,比上年增加0.4万元,原因是:2018年我院公务接待费预算0.6万元,因接待人数、次数较上年有所增加,预算经费紧张,预计19年也呈现增长趋势,因此2019年我院公务接待费预算较上年多做0.4万元;

2019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5万元(其中年初预算3万元,转移支付预算12万元),比上年增加5.5万元,原因是:因历史原因,我院以前公务车辆采用加油卡加油,17年年底加油卡余额13.92万元,足够18年全年使用,因此18年我院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未包含绝大部分的燃油费用;截止18年9月底,加油卡余额7.4万元,预计到年底加油卡余额在5万元左右,无法保障19年执法车辆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比18年多做燃油经费5万元左右;此外我院部分执法执勤车辆18年交强险类保险,19年车队计划更换成全险,以更好地保障司机和国有资产,因此会增加车辆运行经费0.5万元,综合考虑之下比18年多做了5.5万元车辆经费预算;

2019年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无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35.74万元,比2018年预算减少8.09万元,下降3.32%,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未将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劳务费等与办案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做到机关运行经费当预算中,而是直接采用转移支付进行支付,因此使得19年机关运行经费较上年减少8.09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盂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服务预算,全部用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燃油服务和保险服务支出。

五、绩效管理情况

1、绩效管理情况

2019年盂县人民法院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8万元,全部用于我院聘用制书记员项目的基本支出。

2、绩效目标情况

聘用制书记员是国家审判机关中不可缺少的职务之一,其工作内容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此项目列入绩效目标管理,聘用制书记员的各项工资待遇有了保障,对于其更好地完成书记员的本质工作,提升与法官的配合默契,提高审判工作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1、车辆情况

盂县人民法院车辆编制数11辆,实有车辆11辆,全部为执法执勤车辆。

2、房屋情况

盂县人民法院办公用房面积为9244平方米。


3、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院无其他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七、其他说明


1、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其他说明

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

盂县人民法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

盂县人民法院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