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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才能作出伟大的判决
从埃及金字塔的建造谈起
  发布时间:2015-10-26 09:14: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司法职业和法官群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要话题就是,法官如何才能作出伟大的判决?如果将法治发达国家最高法院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与我国法院的司法判决进行对比,这个话题的现实意义会更加凸显。作为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法官如何才能作出具有标志意义的伟大判决?这显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宏大问题,它不仅牵涉到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而且关涉到国家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文化等问题。从某些方面来看,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和工人建造金字塔具有共通之处。古代埃及金字塔建造的秘密,或许能够为解答法官如何才能作出伟大判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视角。这里,我们不妨从埃及金字塔的修建者谈起。

  塔·布克1560年的预言

  古代埃及金字塔是由谁建造的,奴隶还是自由民?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认为,修建金字塔的,不是别人,而是广大奴隶。由于希罗多德在史学上的伟大贡献和显赫地位,长期以来人们从未怀疑过他提出的金字塔是由奴隶修建的观点。但是,1560年一位游客在游览金字塔时发现,结构精美的金字塔不可能是由奴隶修建的,而只能是由一群快乐的自由民建造起来的。这位游客便是著名的瑞士钟表业奠基人和开创者塔·布克。

  那么,塔·布克是如何在400多年前,凭借肉眼就发现神奇的金字塔是由自由人建造的呢?

  塔·布克原来是法国的一名天主教徒。1536年,他因反对罗马教廷的教规而被捕入狱。由于他是一位钟表大师,入狱后被安排从事钟表制作工作。塔·布克发现,在监狱这个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无论狱方采取什么高压手段,他都不能制作出日误差低于1/10秒的钟表。可是,他入狱前的情形却不是这样。那时,他在自己简陋的作坊里,能够轻易地制造出日误差低于1/100秒的钟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塔·布克最开始把它归结为制造钟表的环境,因为入狱前后的工作环境存在着明显不同。后来,他越狱逃往日内瓦,发现真正影响钟表准确度的并不是环境,而是制作钟表时的心情。塔·布克指出:“一个钟表匠在不满和愤懑中,要想圆满地完成制作钟表的1200道工序,是不可能的;在对抗和憎恨中,要精确地磨锉出一块钟表所需要的254个零件,更是比登天还难。”他认为,修建金字塔也同样如此。金字塔这么浩大的工程,被建造得如此精妙绝伦,各个环节被衔接得那么天衣无缝,建造者必定是一批怀有虔诚之心的自由人。他由此得出结论:金字塔的建设者,应当是自由人,不可能是奴隶。

  塔·布克关于金字塔建造者身份的预言,已经被最新的考古发掘资料所证实。     1990年以来,考古学家在金字塔附近的遗址中发现了600多座坟墓,坟墓中埋葬的是4600年前金字塔建造者的遗骨。这些墓穴建在法老的金字塔旁边,说明墓中所葬这些人绝不是奴隶,因为奴隶的坟墓不可能与法老的坟墓建在一起。考古学家经过对这些坟墓中的遗骨研究发现,很多骨骼上都留有接受医学治疗的痕迹。如果建造金字塔的这些人是奴隶,那么不太可能为他们实施这么良好的治疗手术。考古工作者还发现,这些坟墓里有许多孕妇和胎儿的人骨。如果修建金字塔的人是奴隶,那么理所应当都应该是男性,怎么会出现孕妇和小孩的人骨呢?科学家们认为,这些男人和他们的妻儿住在一起,过着自主的生活,他们是平民,而非奴隶。

  考古学家还从古埃及的象形文字记载中,探知到金字塔建造者的日常工作场景:这些自由民在修建金字塔时,可以因为参加宴会、扫墓、为其兄弟的尸体涂香料,以及醉酒等情形,而请假不参加建筑活动。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建造金字塔的工人过着一种非常自由、轻松的生活。在大金字塔西侧,考古工作者还发现了建造金字塔时期的一座祭司的墓室。墓室入口处的墓志铭上,刻着保障工人粮食的契约。从这些契约的内容可以看出,法老承担了为建筑工人提供衣食住行的全部责任,工人们则充满感激地全身心投入工作。这表明,金字塔是按照双方均接受的雇佣契约修建的,而不是工人在被强迫和被奴役下完成的。

  上述证据彻底颠覆了埃及金字塔是由奴隶建造的传统观念,足以证明金字塔是由一帮内心充满快乐、行动不受约束的自由民修建的。大量考古发掘资料证明,塔·布克关于金字塔修建者身份的判断是正确的。2003年,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正式对外宣布,古代金字塔是由当时具有自由身份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建造的,而不是如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所言由奴隶所建造。

  内心充满自由的法官

  只有自由民而不是奴隶才能修建这么精美的金字塔,这个历史发现给我们思考法官如何才能作出伟大判决这一问题带来有益启示:如果说金字塔只能由自由人修建完成,那么,伟大的司法判决也只能出自内心充满自由的法官之手。

  制作伟大的司法判决同修建宏伟的金字塔在某些方面具有相似之处。在修建金字塔时,工人们不仅要精心设计金字塔的整体布局,而且要严密地计算出每一块石料放置的高度和角度。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人在修建金字塔时,重要的是不仅仅要有健壮的体魄,而且要有放松的、平和的心态。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同样应当如此。法官只有在独立和自由的状态下才能作出伟大的判决。如果说金字塔只能由自由民建造,那么伟大的司法判决也只能来自于内心自由的法官。其实,道理很简单。司法权是一种具有裁量性质的判断权,法官裁判案件就是对社会纠纷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凡是行使判断权的人都应当拥有独立而自由的心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排除各种非法因素的干扰,保持其内心的纯洁和宁静,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而自由地对案件作出裁判。相反,如果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受到外部或者内部的不当干预和影响,他们就不能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真诚理解,对案件作出公正审理和判决。没有独立和自由,法官也不会拥有职业尊荣感;缺少职业尊荣感的法官不可能珍视案件的裁判结果,伟大的判决也就无法产生。因此,为了产生伟大的判决,必须让法官拥有自由,维护法官的职业尊严。

  毋庸讳言,影响法官司法判决质量的因素是多元的。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审判技能、丰富的社会经验、高尚的职业操守等,这些都是产生伟大判决不可或缺的元素。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为裁判者提供自由和宽松的空间,让法官在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保持从容和冷静,能够独立地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说,给予法官审判案件的自由,充分尊重法官的判断, 是产生伟大判决的关键因素。自由的灵魂是产生伟大判决的基石。

  如何让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保持自由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减少法官审理案件的数量。如同医生每天治疗病人要限号一样,法官在单位时间内审理的案件数量也要进行适当限制;否则,过多的案件数量会影响审判质量,难以保证法官作出伟大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每年从数以万计的再审申请案件中,筛选出80件左右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和裁判。较少的案件数量是保证作出伟大判决的前提。事实证明,审理太多的案件无法形成伟大的判决,也不利于增强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与其让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多一些,不如让法官裁判的案件质量更好一些。

  在目前各级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采取繁简分流的方式,将大量的案件在立案前进行处理,或者通过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进行化解,对少量进入正式开庭审理程序的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和裁判。在美国,法院正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有全部案件的10%左右,刑事案件只有5%左右。正是由于大量案件被排除在正式审理程序之外,才能保证法官有精力对极少数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另外,要改进不同审级的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科学区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功能。对于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如果没有法定重大事由,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得推翻,以避免法官在不同诉讼程序中重复劳动。

  当然,法官在裁判案件中享有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让法官拥有裁判自由,并不是说法官有权对案件随心所欲地处理,更不是说法官可以恣意妄为、枉法裁判。法官的裁判自由来自他对社会的深刻洞察,对事物的准确判断,对人生的深邃理解,对世界的科学认识;来自他对国家政治变革的冷静观察,对经济发展的全面把握,对社会变革的透彻思考,对舆论思潮的从容体悟。

  众所周知,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会产生腐败和任性,司法权同样如此。法官在享有裁判自由的同时,也应受到约束和控制。但是,对法官的约束不同于对其他权力行使者的制约。因为法官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特殊性,它是在诉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裁判。因此,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权时刻要受到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的监督。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官作出的裁判存在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由上级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因此,诉讼程序已经为监督和制约法官的裁判行为提供了可靠保障。另外,各种司法公开措施(如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等)也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法官的重要机制。因此,对法官最好的监督并不是各种外在力量的监督,而是诉讼程序的监督,或者说是法官内心良知的监督。法官因对法律的真诚理解而产生的内心信仰,是监督法官行为最重要的力量,是制约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崇高律令。伟大的判决来自于法官的内在良知,而不是外部控制。

  司法判决熠熠生辉

  什么样的判决才能称得上伟大的判决,人们的认识或许不尽一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法官对普通案件作出的判决不能称为伟大的判决。伟大的判决只能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价值观念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的判决。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作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布郎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法)等。法官作出的伟大判决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在人类司法史上熠熠生辉。

  应当看到,目前我们正面临着诞生伟大判决的大好机遇。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迫切需要形成和确立社会发展的基本规范,以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纠纷,为我国社会发展与转型提供明确的指引和遵循。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国理政更多地依赖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规则治理。司法裁判是产生社会规则的重要途径。因此,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为伟大判决的诞生提供了沃土。可以说,我国正处于诞生伟大判决的最好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法官作出伟大判决提供了良好条件。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案件裁判权真正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排除外界干扰,给法官裁判案件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四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贯彻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制定并颁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这些规范性文件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建立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广大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独任法官审理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该若干意见规定,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只有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还规定了法官审判责任豁免的情形。审判机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健全和完善,为法官作出伟大判决提出了制度保障。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法官独立自由地审理和裁判案件的体制和制度会逐步建立和形成。那时,伟大的司法判决应该离我们不会遥远。

  (本文中关于金字塔建造的历史资料,分别来自于刘燕敏同志发表在2005年第11期《人民文摘》上的《自由人和金字塔》一文以及李海峰博士发表在2011年3月29日《光明日报》上的《奴隶?工人?金字塔是谁建的?》一文。在此谨向刘燕敏同志和李海峰博士致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