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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隐瞒食品安全事件,亟需织密监督之网
作者:袁浩  发布时间:2015-08-11 08:37:44 打印 字号: | |
  食品安全无小事。确保食品安全的市场秩序要靠法制来建立,只有织密监督之网,使监督成为常态,才能有效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瞒报行为。

  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自去年1月至今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案件1037件124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食品犯罪案件654件825人。不过,在与地方行政执法衔接时,检察机关仍面临案件移送难等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解释说,有的地方偏重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线索关注不足;有的地方习惯于以罚代刑,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还有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刻意隐瞒食品安全事件,有意降低案件的危害性。

  打击违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本是政府职责。涉及食品安全这类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越及时、越具体,越有助于人们尽早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然而现实中,当一个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的事件发生后,一些政府部门不是及时公布事实真相,提示消费者不要选择不安全食品,让公众避免受到伤害,而是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封锁消息的办法,让许多公众蒙在鼓里。这样的做法近年来时有发生,甚至成了某些地方政府的惯常之举。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归结起来,这样做既有当事人心存侥幸的因素,也有利益集体铤而走险的可能,其主要目的都是妄图逃避法律的追究。一方面,多数食品安全事件受害者考虑的是经济赔偿,而生产者和地方行政首长为了把事故瞒过去,往往对受害者多给赔偿,形成瞒报“同盟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也就是说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有的地方行政首长认为事故不上报,上级就可能发现不了,自己的官可以照当。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点公开”项目。“两高”为此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更以“倾家荡产、人头落地”来警示“那些谋财不惜害命的人”。整治食品安全,上级部门铁腕治乱的决心,决不能在地方被消极对待。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事件此起彼伏原因的确很多,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容忍它存在的理由。市场秩序要靠法制来建立,完善法制、加强监管和执法虽然是老话,却也是当务之急。纵观这几年的食品安全事件,社会监督力量都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三聚氰胺、染色馒头和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消费者通过媒体揭露出来的。可见,我们在编织法制之网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舆论之网的作用,让舆论监督成为食品安全体系中积极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织密监督之网,使监督成为常态,瞒报行为才会如过街老鼠。

来源:人民法院报8月11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