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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听艺术漫谈
作者:曾珊珊  发布时间:2015-07-17 10:18:16 打印 字号: | |

   《论语·颜渊》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大意是,审理诉讼的目的是使人人自觉、自律,最终消灭诉讼。这表达了古人旨在追求一种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状态。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体现的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好愿景;听讼,则是通过倾听当事人陈述来查明事实,实现实体公正。古代著名的“五声听讼”就是借助倾听这一无声的身体语言,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察言观色并作出判断。在现代庭审时学会倾听、善于倾听,亦应成为法官必备的司法技能和职业态度。

    然而,在日益增长的积案压力下,法官听讼在我国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当事人来到法院,往往急于陈述事情经过,表达诉求并倾诉心中委屈,因而往往言语啰嗦,词不达意,逻辑混乱。相应地,在听讼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把倾听当事人陈述当作走过场,态度上缺乏应有的耐心,听讼不专注、不认真、不细致;行为上则表现为随意打断或粗暴制止当事人的发言。这些从小处看是司法作风问题,从大处看则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尊重。对法官而言,要克服上述问题,使听讼真正成为一种能力,应从掌握倾听艺术的方方面面着手。

    倾听艺术因人而异。从作为倾诉对象的法官来讲,不同的法官因其性别、性格、年龄、经历、知识背景的不同,都会使听讼成为一个多面的、可探讨的课题。概括而言,法官听讼能力的养成,需要知识与能力的多方结合:一是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和较高的法学素养,运用法律思维从纷繁芜杂的案件中辨别真伪,将当事人所陈述的自然事实归纳为法律事实;二是需要厚重的亲和力和以柔克刚的生活智慧,这要求法官提升亲和力,对世俗人情有深刻体味,并将法理精神融会于此;三是注重理性分析与审判经验的有机结合,将理性分析运用于法律的实践推理之中,寻找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最佳契合点。

    为实现听讼之最佳效果,法官还应当讲究倾听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应该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阐释问题;对于情绪激动、态度粗暴的当事人,应保持足够的耐心与言语平和;而对于偏离焦点、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的发言,也不是一味倾听,应尽量用法官的思维方式有针对性地引导和影响当事人。

    倾听艺术因案而异。法官听讼要因案件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策略。举例说来,在一些涉及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情感类纠纷案件中,倾听完当事人的情感宣泄,就是给予当事人最基本的尊重和最大的精神慰藉。即使当事人的陈述无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但他向有权决定其案件命运的人倾诉,这就有助于当事人对抗情绪的平复和纠纷的解决,也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官的信赖和对裁判结果的接受。故而,此类案件中,认真倾听是重中之重,甚至比劝解说服更有感召力。与此同时,要注意在倾听中分析当事人的思维方式及心理状态,以便在庭审中实现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与互动。

    而对于涉诉信访类案件,在耐心倾听的同时,应着力增强对涉诉信访人的亲和力,通过深入分析案情,耐心讲解法律来消除其不信任感,防止因接访态度冷漠、言语生硬加剧来访人的抵触心理,最终实现对社会冲突和权利诉求的理性回应。

    无论何种案件,法官都要把听讼作为获取案件信息的最重要渠道,都要做到耐心认真、不偏不倚并将其贯穿始终,以使当事人感受到诉讼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得到充分地尊重。

    倾听艺术因时而别。法官听讼的重点因案件发展阶段不同有所侧重。在立案阶段,法官听讼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的第一印象。为此,面对性格千差万别的当事人,法官要保持足够的耐心,使用既不显生硬又不失耐心的语言引导其诉讼。对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而是在认真倾听对方陈述后耐心解释,积极履行引导和告知义务,展现一个听讼者的良好素养和气度。在案件审理阶段,法官听讼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要提高庭审阶段的听讼能力,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听讼前的准备工作。法官在庭审前应研读案卷以熟悉案情,对复杂案件应对比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归纳争议问题之后列出提纲,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做好预案,以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二是增强听讼的全面性。由于法官对某个细节的认定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因而在庭审时应鼓励当事人尽量把案件的情节、背景、原因、结果都表达清楚,并给予双方当事人充足的时间进行辩驳质疑,这样不仅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更加全面透彻,也有助于当事人从心理上自愿接受裁判结果。三是坚持听讼的中立性。法官要在听讼时恪守中立,就要注意双方发言的时间、次数的对等性,保持表情、语调的平和,尽量少用肢体动作,避免当事人一方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样才能达到最佳听讼效果。

    法官的倾听艺术是法官的谦逊品质、法律素养和诉讼技巧的综合体现,透明而无声地蕴涵着潜在的权威和力量。听讼者要提升司法能力,变刚性法律为柔性司法,就必须认真对待听讼,让听讼成为基本的职业素养。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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