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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公益诉讼为 消费者维权撑腰
作者:许辉  发布时间:2015-06-18 17:17:21 打印 字号: | |
  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既有利于指导法院受理、审判消费维权案件,更有利于激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活力。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据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力争在年内出台。

  在社会诚信度依然不高、假冒伪劣产品仍然较为普遍的当下,消费维权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心。但是相较于这些个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的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更加令人期待。

  自2005年法学博士李刚以牙防组作为卫生部临时机构从事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属误导消费者,将牙防组、卫生部及相关企业诉至法院,到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消协将一家火锅店推向被告席,请求判令该店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停止其强制消费行为,再到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上海铁路局,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等等,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消费维权的新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尝试。

  但直到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才有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不少人认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在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既可能造成省级以上消协公益案件过多、压力过大,也可能导致消协怠于履职、法律成为空文。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消协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不多见。因此,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既有利于指导法院受理、审判消费维权案件,更有利于激发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活力。

  要真正发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重点还应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要适当拓宽原告资格,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以及实际情况,可赋予地市级消协、检察机关以及一些影响较大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消费公益诉讼权;二是要合理限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何为“众多”、哪些情况下应该或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细化,使诉讼范围具体化;三是要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在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应当对外进行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公益诉讼的请求,与此相关的其他消费者可以前来登记参与诉讼,法院裁判生效后,无论与此相关的消费者是否前来登记并参加诉讼,都可以直接适用该裁判。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6月18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