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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闹访,抹黑法治风景
作者:王永红  发布时间:2015-06-17 09:09:50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正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同时,公正司法也要以人们看得惯的方式去追求。

68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出现了令人不堪的一幕:5名男子全身赤裸站在门口喊着口号。时值法院开庭和群众来院办事高峰期,引来不少过往群众围观、拍照。据悉,该5名男子系受人指使。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尚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姑且不论在公众场合赤身裸体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就是凭正常人的直觉,要让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赤身裸体到法院上访至少也得遇上窦娥般的冤屈,否则,八尺男儿怎么会拉得下这个脸。可是,据调查,这5人连当事人都不是,又何来冤屈?退一万步讲,即便是当事人自认为有冤屈、有诉求要反映,法律也赋予了公民正常的诉讼和信访权利,又何至于走这样极端闹访之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越来越渴求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越来越期盼社会文明、司法文明。法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改革纲要)也从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完善审级制度、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等多个层面强化为民司法、文明司法、公正司法。应当说,自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治列车驶上了快车道,我国的司法文明也按下了快进键。政府的公权力正在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公民的私权利正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明面前人人有责。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权利与义务是一对连体婴儿为权利而斗争的前提和基础便是要履行依法之义务。上访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私权利,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这是合法的,也是值得提倡的。然而,现实中总是有人打着各种幌子,试图对这一基本常识持模糊认识甚至双重标准。一方面,他们遇到跟自己有关的案件时,高标准地要求法官严格文明高效公正司法,眼里容不得半点沙子;另一方面,一旦判决结果不如他们的意或者身边的人官司打输了,便秉持非法治化的闹大思维,不惜动用或煽动他人用不正当、不文明的方式与法院进行对抗,对法官进行辱骂,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攻击。殊不知,尊重司法是一个良性社会运行的基本表征,而且尊重从来都不是单向度的,它往往涉及双方或多个主体,是相互的、对等的、共赢的,每个法官在以文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运送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以文明的方式尊重司法的权威。由此可见,对司法文明持双重标准的人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是不懂得尊重他人独立人格和劳动成果的人。

法治是文明的体现,文明是法治的底座。司法公正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同时,公正司法也要以人们看得惯的方式去追求。以反文明的方式去行使所谓的权利本身就是对法治文明的背反、对社会共识的挑战和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也可以说这是法治风光带上的一道败景。如果任由这种涂鸦行为延续、发酵,只会导致社会法治观念的不彰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同时,这对其他守法公民而言就是变相的不平等,最终不利于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当然,文明之障仍需以文明的方式清理,法治之瘤还需以法治的方式切割。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法治是最好的治理。强化法治是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可靠保证。能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关涉到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引导人民群众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树立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的要求,对各种社会矛盾、各方面的诉求认真梳理分析,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切实做到依法按政策解决和化解。

在司法机关门口进行裸体闹访,性质与影响极坏,不管其后续调查结果如何,一定要坚守文明底线、坚持法治导向、坚决依法处理,如此才算是牵住了闹访事件的牛鼻子、抓住了法治风景的关键点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