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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平台建设:破解执行困境的基础工程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马登科  发布时间:2015-06-10 10:54: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为破解执行难,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多家商业银行等机构实现在信息数据方面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性的执行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社会主体登记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财产信息,民事执行机构可直接进行网上查询和使用,并可实施网络执行。

    执行信息平台建设,是我国法院系统推行的重大举措,是破解我国执行困境的基础性工程。本文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及取得的实际成效等情况,就建设执行信息平台的客观需要、执行信息平台的效能、建设路径和效果,谈一点想法。

    没有执行信息平台支撑的执行机制,无法适应当代民事主体的财产结构。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效果不彰,基本原因是没有建立相应的执行信息平台。我国原有的民事执行机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其不以执行信息平台为支撑,是与当时的民事主体财产结构相适应的。在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人们拥有的财产主要局限于住所地。数量不多,多为生活资料,基本属于有形财产。然而,在当代社会,该结构已发生了质变。一是财产的地域日益扩大。随着经济的活跃和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变得广泛。多年形成的以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为核心的财产属地属性日渐泛化,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涉地域遍布全国,并向世界扩散。二是财产种类日益丰富。人们的私有财产极大增加,财产性质由原来的生活资料转变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并重,生活资料也由原来的生存财产为主转化为奢侈财产比例逐渐增加;财产形式日趋多样化,既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甚至虚拟资产。三是管理及存放财产的人员和机构日益复杂化。金融性资产有存款、债券、股票、基金,还有一卡通、支付宝、余额宝、微信等各类新型存放和支付工具。单就存款而言,目前我国有多家金融机构,既有传统的四大国有银行,也有一大批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村镇银行,还有不断涌现的网络银行。

    要查明诸如存款等财产信息,传统的执行方式通常由债权人自己提供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或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机构,或是由执行机构向银行查询。但如果被执行人有意隐藏,现在的金融机构如此之多,即便由法院逐一去签发调查令,其规模之大、手续之繁和难度之艰都令人却步。而即使能够查询到责任财产,被执行人也可利用现代金融资产流转便捷的优势迅速转移,从而导致冻结划拨无从谈起。因此,传统的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中心的查询、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方式,已无法适用因民事主体活动范围能力增加所发生的经济结构变化。

    构建执行信息平台极大提高民事执行的效能

    首先,执行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极大地提高民事执行效率。执行信息平台保证了执行信息源稳定可靠,完成执行查询非常方便快捷,便于执行机构迅速、准确地调查被执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极大地扭转了民事执行的盲目性和被动性。获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后,执行机构也可以轻点鼠标,即可实现执行财产的保全和过户,极大地减轻了执行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指挥中心通过现代网络技术,让法院和金融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部门无缝对接,执行法官只需打开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的房产、汽车尽在掌握之中,从而有利于实现对“老赖”的快速、精确和全面“打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人民银行、车管所、国土、市场监管等单位的信息连接起来,建立“法院查控网”,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财产控制指令网络化传输试点,实现财产查询工作集约化、信息化、网络化,使得深圳市两级法院执行在未增加执行人员和其他投入的情况下,财产调查工作量减少80%,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排查覆盖能力由原来的不足40%上升至90%以上。

    其次,执行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极大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和财产申报质量。目前,我国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自动履行债务率低,虽然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如2014年江苏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72.6893万件,新收民事诉讼类执行案件29.8454万件,这意味着该省2014年约四成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执行法院难以掌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可以较容易地逃避履行。执行信息平台建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网络的掌控之中,无处藏物,无处隐人,民事执行的威慑功能也自然形成,市民对法律信仰的虔诚随之强化。这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有履行能力试图逃避债务履行的侥幸心理,从而使大部分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很容易根据执行信息平台发现蛛丝马迹,精准地对虚假报告等责任人进行处罚,大幅提高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质量。

    再次,执行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极大提高对执行工作的科学绩效考评。执行信息平台建立后,被执行人有无债务履行能力、是否应当强制执行一目了然,阳光执行考评机制也随之建立,“执行乱”难以匿形。这既可防范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或执行人员以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或“借口”,甚至公开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执行不行为”;同时也可避免对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的特困群体进行“执行乱行为”,保障民事执行的人性化底线。

    最后,执行信息平台的建立将极大消除本不应当由法院承担的民事执行不能的责任。民事执行中,有相当比例的执行难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估算,该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总量的比例约为30%至40%。这些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当事人民事交往不谨慎所致,本不应当将当事人的责任强加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身上。执行信息平台建立以后,当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而执行不能时,债权人和全社会也会多一层包容和理解,债务履行过程出现的社会矛盾也随之缓和消弭,也大大减少了本不应当由法院承担的执行不力的指责。

    执行信息平台建设路径和效果展望

    执行信息平台建设必须以各类财产信息系统为基础。目前,我国各类财产登记管理系统正逐步完善。如人民银行以实名制的方式登记了几乎所有社会主体的银行存款信息和信用信息,其征信系统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已经收录个人8.6亿人、企业近2000万户。其他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的土地权限和房屋权属等不动产信息系统;车船航空器等管理机关设立的车船航空器权属信息系统;工商管理机关设立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财产信息系统。这些信息已经网络化或正在网络化,并以条状分割的方式在各自管理机关的系统内部独立运行。虽然目前互不相连,但为将来对各个系统进行联网整合,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尤其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不动产登记进入实质推进阶段后,将最重要的执行财产信息之一——不动产登记信息纳入执行信息平台的日子应指日可待。

    执行信息平台也是征信系统等财产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执行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不动产登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决非仅仅是单向需求关系。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时,就可能对银行信贷、民事主体交往构成巨大的经济安全威胁。特别是在我国2013年公司法进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相关经济主体对其资本实际状况、履约能力和信誉等信息的了解有着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起一份74万人的“老赖黑名单”,是对财产信息系统的重要补充,为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降低风险,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可以说,没有执行信息平台的征信系统是不合格、不完整的征信系统。

    当然,也有一定的财产信息未囊括于上述信息系统内,不过这些财产多为动产。除了少数珠宝首饰古玩字画外,信息系统外的财产通常只是民事主体的基本生活用品。扣除不能执行的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外,剩余的可执行的财产往往价值很小。即便执行,因财产权属仅凭占有加以判断,也容易引发权属纠纷,往往需要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加以解决,解决周期长,变现难度也大。而登记在上述财产管理系统内的财产通常权属明确,公信力高,一旦这些信息联网起来并为民事执行机构所使用,查询和掌控被执行人财产将方便快捷,轻点鼠标即可解决。一般而言,真正需要登记信息系统外的财产来偿还债务的执行案件,往往是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预计,今后登记财产在社会主体财产中比重还将进一步增加,执行信息平台在民事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会日益增强,民事执行局面将实现质变。

    或许也有个别被执行人为隐匿转移财产而不予登记或撤离登记系统,但我们知道,现代财产流转的快捷性,未登记的财产通常难以产生公示公信效力,这将极大地影响其财产的方便性和安全性,故现代民事主体对财产权属的登记有着天然的需求。因此,总体而言,不会对执行信息平台的效能产生大的影响。

    执行信息平台的效果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验证。在上世纪末,因巨大的民事执行压力,我国台湾地区曾被迫将民事执行委托给“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金融不动产的民间强制执行。但在“联合征信中心”建立起来后,将包括金融、税务、房地产等财产信息与法院联网,实现执行财产的联网联控,其民事执行难已大大减轻,台湾地区民事执行业务最为繁重的台北地方法院也只需要一个执行法官即可应对。在这背景下,所有的台湾地方法院也就不再委托“台湾金融资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执行业务。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审执分离实施方案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