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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的人文情怀
作者:刘婷婷  发布时间:2015-06-09 10:30:39 打印 字号: | |

    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应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的职业使命;而秉承独立的判断和良知,应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基本的职业底线。

    惠阳“许霆案”再次引发广泛关注。而与广州许霆案不同的是,这次公众关注的焦点不再是对案件定性与刑罚的争议,而是一份在各朋友圈疯转的判决书。

    法律从来都不应是冷冰冰的,理性与温情从来都是交织在一起。公正从来也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公众能感知、能理解、能信服。而裁判文书作为法律实现公正的重要载体,也许不应只是难懂的“法言法语”,它应该更亲民化。一份能让普通大众看得懂、能信服的判决书,其中的人文情怀必不可少。惠阳“许霆案”的判决书便是一种很好的尝试与突破。该判决书一反固有的法律文书格式,通俗易懂,又不失说理的严谨与充分,更触动人心的是字里行间的人文关怀。细细看完,不禁对法律更多了几分敬畏,我想这就是人文情怀的力量,它能触动人内心深处的感性,触动人内心深处对正义的向往。

    司法的温情在哪里?诚然法律是理性的,但是情与理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该案件在量刑时,考量了被告人较轻的主观恶性,考量了其犯罪行为方式的平和性,考量了被告人个人的生活状况,正如判决书中写道:“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说,几乎是从天而降的钱财对他意味着什么?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同等的道德水平和觉悟……被抓获之后,被告人随即全部退清所有的款项,我们觉得,这个孩子仍心存良知。”我想这就是司法的温情,在理性的尺度之内,多一些基于良知的判断,多一些人性化的考量,多一些人文关怀,是不是更能让公正深入人心?

    司法的公正在哪里?一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判决书、一份让普通大众信服的判决书,便是很好的载体。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惠阳“许霆案”的判决书便是文书说理的很好典范。该判决书不仅对案件事实清晰说明,对案件争议焦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即盗窃罪与侵占罪)理性比较分析,更可贵的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考量刑罚,详细阐明判决的理由。如“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人人有之。而欲望虽是人的本性,却应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在于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这样的判决说理,不仅会让公众明白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原因,且还能对公众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正如惠阳“许霆案”判决书在最后的说明中写道:“由于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理论界对案件定性的争议也较大,我们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的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是的,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应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的职业使命;而秉承独立的判断和良知,应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基本的职业底线。

来源:人民法院报6月9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