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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妈猫爸”:给孩子报课外班多留个心眼
作者:张伟聪  发布时间:2015-06-01 16:19:35 打印 字号: | |

电视剧《虎妈猫爸》正在热播,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虎妈猫爸劳心伤神,倾尽全力,就连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积极投身其中,活脱脱一幅中国式爱的教育图。

曾几何时,一句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如紧箍咒一般叫父母、孩子不得安生。都知道这样做有失偏颇,但又都着了魔似的停不下来。其间,不啻有长辈观念不一的激烈冲突,更有孩子成绩起伏的牵肠挂肚,抑或还有遭遇江湖郎中的满心愤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几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下孩子教育的热度,也希望借此提醒家长,在课外或学前为孩子学习加餐时,多留一个心眼,多存一份谨慎。

 似是而非的渠道费

201311月,为了让读初三的儿子能进重点高中,黎女士与凯悦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凯悦公司为黎女士提供教育理念、家庭教育目标、子女教育规划等全方位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承诺为黎女士儿子获得名校入学考试资格。签约后,黎女士付款25000元,凯悦公司出具了名为推荐名额渠道费的收据。

20142月,某高校附中在本校招生网上发布公告,表示学校自主选拔网上报名已开始,欢迎有意向的初中毕业生报名,学校将在已报名的同学中遴选部分同学参加综合素养调研活动。黎女士随即将儿子参加该校自荐报名的QQ登录号、密码及报名号告知凯悦公司,凯悦公司确认收到信息。之后,黎女士没有等到通知,儿子未能参加该校综合素养调研活动

同年4月,黎女士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要求解除与凯悦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因协商未果,黎女士于当年11月将凯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到法院。黎女士认为,《服务协议》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面试资格,有违公平竞争的教育原则,凯悦公司收取推荐名额渠道费没有合法依据,要求确认《服务协议》无效,返还已支付的25000元,凯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返还钱款承担连带责任。

凯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则认为,首先,双方所签协议主体适格,目的合法,没有原告所说的托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手段和意图,不存在无效情形。其次,签约后,凯悦公司向原告提供了指导填写学生信息表,接受、评估学生各类资料,确认学生特点并进行推荐等工作,其间没有违约行为。再次,原告是因为儿子可以作为特长生被推荐进入另一所高中而想终止合同,根据协议,这种情况下原告所付费用不予退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今年512日,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凯悦公司返还原告黎女士22000元,凯悦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黎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对原告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虽然相关证据表明凯悦公司收取的是推荐名额渠道费,但从《服务协议》内容看,双方建立的是教育咨询服务合同关系,签约后,凯悦公司收取学员资料并指导原告提供学员各类证书等,属正常的报考筹备工作。原告并无证据表明双方约定通过凯悦公司的特殊渠道为原告儿子谋取名校面试资格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服务协议》无效,法庭难以支持。

法官认为,庭审中原告表示,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请未获支持,则请求法院依据凯悦公司未提供协议约定的任何服务,支持其另外两项诉请。法庭认为,凯悦公司自认某高校附中是双方确认的目标学校,但在收到原告儿子参加该校自荐报名的相关信息后,凯悦公司并未向原告提供任何辅助原告儿子参加该校自主招生相关考试的服务,或采取过相应措施。原告儿子最终未能被遴选参加该校组织的综合素养调研活动,凯悦公司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对原告儿子考入目标学校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法官表示,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但凯悦公司为原告提供了部分咨询及指导服务,因此,法庭酌定凯悦公司返还黎女士22000元。同时,凯悦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凯悦公司,因此,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信誓旦旦的承诺书

为使儿子考上重点高中,20139月,经过反复咨询比较后,卫女士选择与吉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中考签约班辅导协议》。虽然价格不菲,但卫女士认为该协议就是一份承诺书,值得信赖。协议约定,卫女士一次性支付辅导费17.8万元,吉成公司承诺,通过课外辅导,帮助卫女士儿子在2014年初中升学考试中考入市级重点中学;如果只考入区级重点中学,退还学费保证金5万元;仅考入普通高中,退还学费12.8万元;发生意外不能考入高中,退还所有学费,另赔付补偿金5万元。签约当日,卫女士全额支付了17.8万元。

之后,卫女士儿子接受了吉成公司提供的辅导服务,并参加了2014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但因总分未能达到市级重点中学投档分数线,仅考入普通高中。卫女士遂依约要求吉成公司退还辅导费12.8万元。然而,直到去年910日约定的最迟退款日,卫女士仍未能收到退款。

去年11月,卫女士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吉成公司返还辅导费12.8万元。但此时,吉成公司不仅早已停办辅导班,而且还人去楼空,不知所踪。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吉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今年430日,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被告吉成公司应返还卫女士辅导费12.8万元。

 法官说法

协议约定明确被告必须依约兑现承诺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本案被告吉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庭视为吉成公司放弃抗辩权,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的事实以原告卫女士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考签约班辅导协议》,明确约定了吉成公司提供课外辅导以达成卫女士儿子被目标学校录取的目的,卫女士则为此支付相应辅导费。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是,卫女士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她儿子也接受了吉成公司提供的辅导服务,但卫女士的儿子最终没有被目标学校录取。那么,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吉成公司应当向卫女士退还相应金额的辅导费。

法官补充说,审理过程中,法庭就原告儿子实际就读的中学的情况,向相关教育部门进行了核实,确认原告儿子实际就读的高中,既非市重点,也非区重点。据此,法庭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辅导费12.8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符合双方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开开停停的早教课

金女士是位80后年轻妈妈,为了尽早开发儿子的智力,20133月,金女士与卓智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幼儿早教课程合同》,约定合同总课时为98节,有效期2年,由卓智公司提供场地及师资进行面授。签约当日,金女士付款11500元。

当年4月中旬,卓智公司的早教课程班开始上课,金女士一节不落地带着儿子听课。但好景不长,到5月底,卓智公司通知金女士,由于教学场地需要装修,只能暂时停课,如果不能等待可以退款。金女士考虑后选择退款,但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卓智公司财务人员以种种借口一直拖着不予办理。到6月底,卓智公司通知恢复上课,金女士就又带着儿子继续听课。可仅仅过了一个月,到7月底,卓智公司再次通知金女士,因天气持续高温,教学场地空调设施未能完成改造,课程不得不再次暂停。至此,合同约定的98节课仅上了8节。

此后,金女士经常与卓智公司进行联系,询问课程恢复或者办理退款的情况,卓智公司先是回答将努力恢复课程,后又表示同意退款,但资金一时难以落实。这样断断续续过了几个月,直到再也联系不上卓智公司。20144月,金女士一纸诉状将卓智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幼儿早教课程合同》,退还剩余课程费10302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730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卓智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庭依法缺席审判并作出判决,原告金女士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主审法官说,原告金女士与被告卓智公司签订的《幼儿早教课程合同》,约定卓智公司负有提供相应数量课程的义务,但卓智公司单方面停课,致使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金女士提供的证据表明,卓智公司曾明确同意金女士的退款请求,对此,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法庭确认涉案合同自该日起解除。

法官还表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因此,卓智公司应及时向金女士退还剩余课程费。由于从20137月底开始就已经停课,而卓智公司至今未能向金女士退款,金女士因此承担了资金无法按时收回的经济损失,因此,金女士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予以支持。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司法观察

教育培训乱象导致纠纷多发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逐年递增。依合同内容看,从幼儿早教到小学生课外辅导,从初、高中学生升学指导到成年人专项技能培训,课程内容及学员年龄的覆盖面都较为宽广。这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教育资源的较大需求,但同时也暴露出当下教育培训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结合审判案例对教育培训类纠纷的特点梳理如下,希望对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可以起到一点提示作用。

 培训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多数不具备办学许可

近年来受理的大量教育培训纠纷中,仅少数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办理了《办学许可证》,大量教育培训机构仅办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仅包括教育信息咨询且明确注明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因此,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超越经营范围办学,对外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

 培训内容多种多样,部分费用名目与合法性存疑

除面向成人的中外合作办学、各类职业技能及语言培训以外,大量纠纷系因面向少年、儿童、甚至幼儿提供的教育培训引发。在培训内容方面,涉及早教、中小学课程辅导、各类学习竞赛、中考面试辅导、高考辅导等等,涵盖未成年人学习教育的各个方面。上述教育培训通常费用不菲,平均费用数万元,最高费用高达54万余元。上述费用除了正常课程培训费以外,部分费用以咨询费推荐名额渠道费等名目收取,接受培训一方通常提出培训机构曾口头宣称有关系、可以通过走后门等方式实现目的,因此,部分费用的用途与合法性成为审理的难点。

 培训目标约定不明,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基于望子成龙心理,未成年人父母在为子女报读培训班时通常抱有明确目的,如通过高考本科分数线取得名校入学试资格考入区重点高中等等。部分家长轻信培训机构口头承诺,未将培训目标载入书面合同,致使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部分合同虽明确约定培训目标,但用词含糊且含有歧义,如对于上述入学试资格区重点中学等目前均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审理中,上述内容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培训周期持续较长,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涉诉的教育培训纠纷中,大部分培训时间长达一年以上。在此期间,培训者极有可能因为调整规划、发生新的事由、生活遇到重大变化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参加培训。培训机构一方也极有可能发生搬迁、经营不善导致教学质量下降甚至关闭等情况,致使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完毕,进而引发纠纷。

 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偿债能力缺乏保证

教育培训类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对各类培训机构尚无统一的注册资本和组织形式要求。目前,培训机构大多由个人出资设立,通常以学费为主要收入来源,投入少量资金租赁教室并招聘教师后便开门营业。培训机构虽因登记注册需要开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往往空设,收取的学费经常汇入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此外,培训机构对其资金管理通常较为混乱,负责人个人与培训机构财产混同的现象十分突出,部分培训机构甚至从不进行年度审计。培训机构一旦运营发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便停业关门、擅自搬离经营地点或撤店,培训者即便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培训机构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